近日,省财政厅发布了《关于2018年、2019年广东省省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示》,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批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这一资格的取得,既是对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专业性、合规性上的肯定,也是对我校基金会发展的有力推动。
近年来,国内外高水平大学都高度重视基金会在汇集办学资源、增进社会交流、增强办学条件保障等方面的优势。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2016年11月8日,在学校党委和基金会理事会的正确领导和学校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,基金会(校友办公室)以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师生需求为导向,积极主动作为,加强制度建设,完善内部治理,维护捐赠人意愿,确保善款专款专用,获得捐赠人、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。
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,根据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,为保障援鄂医疗队和学校防控物资,基金会主要工作人员放弃寒假休息,第一时间发起募捐公告,动员全球校友捐赠防疫口罩、防护服等物资和提供防护物资购买渠道,号召校友为战胜疫情提供支持与帮助。1月下旬至6月初,基金会合计接收捐赠物资、现金38笔,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13场,累计收到企业、社会组织和海内外校友捐赠的物资总价值650余万,人民币5.2774万元,港币27万元;并按捐赠人意愿,及时通过附属医院及相关部门将防疫物资分发,为疫情防护筑起坚强的物资保障线。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,可使捐赠人(企业法人、自然人)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企业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个人向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支出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